乌兹别克斯坦的外资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给予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以外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缴法人财产税、统一税费等。前提是外资注册资本比重超过 30%,投入的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技术工艺设备、收入 50%以上用于再投资等,且没有政府担保。享受优惠的行业包括: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等。
同时,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地区鼓励政策,给予在偏远地区投资设厂的外资企业 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不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最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自由经济区视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各类自由经济区。在自由经济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截至 2019 年 5 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共建立 22 个自由经济区,其中 9 个工业自由经济区、8 个制药自由经济区、2 个农业自由经济区、1 个旅游自由经济区、1 个物流运输自由经济区和 1 个运动产品生产自由经济区。此外还建立了 80 多个小工业特区。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基本法律体系
为使乌兹别克斯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促进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的发展,乌兹别克斯坦不断改善其投资环境,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外资,为了保障及保护外商投资,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对外商投资规定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
序号 |
法律层次 |
名称 |
1 |
基本法律 |
《外国投资者权益 保 障 及 保 护 措 施 法》、《外 国 投 资 法》、《土地税法》、《企业和企业经营活动保障法》、《土地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 |
2 |
总统令 |
《关于刺激外国投资并向其提供优惠补充规定的总统令》、《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统令》、《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的总统令》 |
3 |
内阁规定 |
《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 |
投资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投资和外贸部、经济发展和减贫部、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投资和外贸部负责执行统一的投资政策,协调吸引外资,与国际主要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合作,制定并协调执行统一的国家在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政策;经济和减贫部负责参与制定有利于改善乌投资环境的计划措施,包括改善促进投资活动和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根据领土和各领域发展计划,确定吸引投资的主要方向,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发展方案和投资方案,以确保国家经济在中长期内保持可持续发展。财政部负责协调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投资活动中的金融及税务环节,研究建立良好金融环境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审核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核算并监督本国政府接受外国贷款进账情况。
凡是大型引资项目经上述3个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还需要报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而私人一般性外国投资项目则可由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全权办理。
投资行业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
-《投资和投资活动法》(https://lex.uz/ru/docs/4664144)
-《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
-《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
-《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
-《关于对<外国投资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修正案》
【限制行业】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2018年以来,乌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外资进入相关行业的限制逐步减少。目前,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上游发电和油气开采对外资开放;国家输电网、国内天然气输气管网由乌国有企业垄断,不对外资开放。
【鼓励支持行业】对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持鼓励支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1)农业。乌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经营耕种权,鼓励外资进入农业领域,特别是鼓励对农业领域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投资,以期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本国农业产业发展。
按照用地时间的长短,征地方式分为临时征地和永久征地。
临时征地:最长为3年。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时间为1年,到期后办理延期。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合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费用。
永久征地:用地时间为3-10年。10年之后需办理延期,办理方法同临时征地。不同的是,使用土地的法人组织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纳税,并到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注册。
在办理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土地所有人或农场主有时会索要更多的费用。如果所征用的土地处在城市,也会发生一些问题,如难以达成一致,则需签署补偿合同,得到政府部门审批。
(2)林业。乌政府不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但可获得承包经营权,鼓励林业领域投资合作,2017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林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广林业领域科技成果、积极吸引外资投资、发展生态旅游等。
购买或租赁经营期限、附加条件可参照农业耕地。
(3)金融业。乌允许外资对本国金融业进行投资,但不允许外资建立独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当地金融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所占股比不得超过50%,合资企业高管和管理层可由外籍员工担任,但所占比例亦不得超过50%。
乌兹别克斯坦涉及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有:《银行和银行活动法》(https://lex.uz/ru/docs/12011)、《私有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障法》(https://lex.uz/ru/docs/2102392)和《关于外国银行代表处注册的相关规定》(https://lex.uz/ru/docs/1417935)等。乌央行负责对本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乌财政部保险市场发展署负责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
(4)数字产业。关于数字经济,乌兹别克斯坦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和《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中要求电子政务平台应保证: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在符合技术法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交换信息;根据批准的电子政府服务法规提供服务;确保申请人安全访问涉及处理个人数据的服务;确保申请人能够向电子政务服务发送请求和接收结果。同时规定,民众有权:及时接收电子政务服务;接收通过各种交互方式(包括官网、电话、邮件等方式)获取电子政府服务进度;申诉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政府机构的决定,对相关官员按规定形式向法院上诉。
关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法》中规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构有义务保证用于电子政务服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避免个人数据、国家机密以及其他机密信息被非法访问。储存在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传输和获取需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参与者有权将用于电子商务的报价放入信息资源中;通过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商品(工程、服务);将电子文档和电子消息储存在信息中介中。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遵守竞争相关法律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储存电子文件和电子消息;遵守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规则和规定。
关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除非双方协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禁止将个人数据用于电子商务中合同以外的目的,转交给第三方。
(5)文化传媒相关产业。根据乌《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外资可以进入教育、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领域投资。根据《大众传媒法》,外资企业允许在乌开办报纸、杂志、新闻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但不得以独资企业形式存在,传媒领域合资企业外资占比不得超过15%。大众传媒企业不得有损其政体和领土完整,不得宣传战争、暴力、民族和宗教仇恨、不得泄露乌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触犯乌刑法的其他活动。
目前,乌尚无关于文化产业的专业法律法规。关于文化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利用和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关于官方语言法》、《电影法》等,主要涉及保护现有历史古迹,维护乌兹别克语官方语言地位,发展电影艺术,弘扬乌传统文化等。
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苏姆(4万美元);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15%。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及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标的投入外资的任何形式。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境内可以各种形式实现,包括:与乌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并持有法定资本;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
乌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斯坦人员办理签证邀请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外资并购】按照乌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有时乌方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作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安全审查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暂未出台针对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法》是PPP模式领域主要法规文件,2019年2月25日颁布,共10章44条。该法明确了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定义、各部委职能和职责,发展公私合营伙伴关系主要目标,PPP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不超过49年)、实施领域、选择私人伙伴关系的基本原则、私人伙伴关系参与投标需准备的文件、投标要求、投标阶段的划分、签署PPP协议的要求等,是乌PPP模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乌财政部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发展署是PPP模式的主管机构,由财政部副部长兼任署长。该署的主要职责是,在公私合营伙伴关系领域执行统一的政策,协调各部委、经济实体和地方政府落实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包括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计划。乌投资与外贸部负责与私人合作方制定、谈判、签署投资协议。此外根据PPP模式项目的领域,该领域内主管部门也会参与项目的招标、签约以及实施。例如,能源领域内的PPP模式项目,主管部门则为能源部。
【发展现状】乌兹别克斯坦已公布采用PPP模式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共计25个,总投资额约95.75亿美元,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市政工程、教育和其他。在乌开展基础设施PPP合作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来自沙特阿拉伯的沙特国际电力和水务公司(ACWA Power)、来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阿布扎比未来能源公司(Masdar)、来自荷兰的石材城市能源公司(Stone city energy)、来自法国的Total Eren公司、来自土耳其的CENGIZ ENERJI SAN. VE TIC А.Ş.,以及来自中国的辽宁立德集团等。2019年11月5日,辽宁立德集团在上海与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外贸部签署了3.5吉瓦风电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此项目是辽宁省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第一个能源项目,也是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最大的能源项目。
乌兹别克斯坦特殊经济区
经济特区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自由经济区视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大力发展各类自由经济区,并以此为平台大力招商引资。当前,乌自由经济区遍布全国各地州。但绝大多数自由经济区存在配套基础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发展并不理想。目前,较成熟的4个自由经济区情况如下:
【纳沃伊自由经济区】2008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时任总统卡里莫夫签署命令,批准在纳沃伊州(位于乌兹别克斯坦中部,面积11万平方公里,人口85万)国际机场建立首个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564公顷,后扩大至645公顷,主要职能为通过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生产高科技含量的、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暂定工业区运营期限为30年,区内实行特殊的海关、外汇和税收体系,简化外国员工出入境和居留、劳务许可办理手续。
(1)优先方向。根据“纳沃伊”自由经济区的建立宗旨及优先方向,下列领域和方向的企业优先进驻该工业园区:
①电子及电器产品;
②精密机械、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③制药和医疗产品;
④食品加工和包装;
⑤塑料制品和聚合物制品。
(2)优惠政策:
①区内注册的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30万-300万美元,3年免缴土地税、所得税、法人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改造和发展税、统一税(针对小企业)、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预算外学校、职业学院、科学院和医疗机构维修基金扣款等;投资300万-500万美元,优惠期5年;投资500万-1000万美元,优惠期7年;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10年,10年期满后仍享受所得税和统一税征收减半的优惠。
②为在当地生产商品而从国外进口原料、物资和零部件的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
③区内可流通外汇,即允许以外汇结算和支付。
【安格连自由经济区】2012年4月,乌兹别克斯坦时任总统卡里莫夫签署了关于建立安格连自由经济区的总统令。安格连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1634公顷,区内实行特殊的税收、货币、关税优惠及简化的出入及居留制度,区内企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特区期限30年,届时可延期。乌兹别克斯坦所有自由经济区优惠政策均相同,具体政策可参考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优惠政策。
因距离首都塔什干直线距离仅75公里、配套基础设施比较健全、交通物流便利,安格连自由经济区投资较受外国投资者青睐。在自由经济区落户的中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山东淄博合瑞公司投资的摩德纳陶瓷厂、江苏淮冶科技公司投资的利达钢厂等,安格连热电站一期、安格连轮胎厂、安格连露天煤矿改造项目等均位于该自由经济区。
【吉扎克自由经济区】2013年3月,乌兹别克斯坦时任总统卡里莫夫签署总统令,批准设立吉扎克自由经济区,明确吉扎克自由经济区由中国企业参与建设,其优惠政策与纳沃伊自由经济区相同。目前,该经济区内规模较大的中资企业有:明源丝路玻璃厂、艾可保温材料厂等。
【锡尔河自由经济区】原为吉扎克自由经济区锡尔河分区,2018年4月根据乌总统令单独成立锡尔河自由经济区。鹏盛工业园是该自由经济区主体企业,2009年建园,由浙江温州金盛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建立,是中国民企在乌最大投资项目,累计投资额1.34亿美元,占地面积380公顷,其中,工业用地143公顷,农业用地237公顷。鹏盛工业园同时还是中国国家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享受两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截至2020年底,入园企业13家,涉及皮革加工、肠衣加工、宠物食品、瓷砖生产、卫浴五金、钢材生产、农业种植等,员工总数1900多人,其中90%为当地员工。
经济特区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经济特区的法律有:2020年5月生效的《特殊经济区法》(https://www.lex.uz/docs/4737514),根据该法律,特殊经济区指的是具有明确边界和特殊法律制度、为吸引本国和外国投资、高科技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相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门划拨的区域。乌特殊经济区的类型包括5种:自由经济区、特殊科技区、旅游休闲区、自由贸易区和特别工业区。特殊经济区内可设置专门的海关、税收、公民出入境和居留制度、实行特殊劳动关系。
此外,乌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设立特殊经济区的总统令和内阁令。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中方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时必须要重视执法不严、外汇管制、政策变更、汇率变化、企业拖欠及不安全的风险。虽然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利用外资方面给予外资企业税收及各种费用征收的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兑现,乌方执法人员经常随意解读法律,肆无忌惮地逼税和罚款。如2010年7月乌方声称对中亚天然气管道合资公司的管道运输费收入收取30%的消费税、对南航驻塔什干办事处罚款970万美元等,这些做法都给中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012年5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各家商业银行一律停止个人提取外汇汇款业务,银行需将外汇汇款按照央行汇率兑换成苏姆后发放给收款人。自境外返乌的本国公民须在入境时将所携带的外币按央行汇率兑换成苏姆。这一外汇结售汇制度的实行,使得中资企业调汇困难。中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收入无法兑换成美元汇回中国,严重影响了中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人民币与美元,苏姆与美元,人民币与苏姆之间的汇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美元、人民币及苏姆汇率的变化,对于中乌双方企业而言面临着货币兑换所增加的交易成本风险。在美元汇率波动条件下,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在和中方企业的交易中看好人民币结算,并愿意使用人民币结算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但是因为企业资质及其他条件不成熟而被迫放弃。由于乌兹别克斯坦缺乏处理拖欠外资企业款项的有效措施,致使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和商人长期拖欠中方企业贸易往来设备款项,至今无法收回。
中亚地区是东突等“三股势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活跃的地区,其活动威胁着中乌两国的安全。近年来,这几股势力利用新疆极端宗教分子不断制造恐怖暴力事件,成为影响中乌企业贸易活动的一个不安全因素。
面对乌兹别克斯坦存在的执法不严、外汇管制、政策变更、汇率变化、企业拖欠及不安全的风险,中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中乌两国所签署的投资合作文件,维护中资企业应得的权益和利益。这些文件主要有:《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政府向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中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扩大经济贸易、投资和金融合作备忘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开展互惠合作的协议》、《中乌关于海关互助的协定》等。
另外,中方企业还应充分利用乌兹别克斯坦的各项优惠政策,诸如利用纳沃依自由工业园免税收、免关税、实施优惠外汇制度,使中方企业在纳沃依自由工业园投资中享受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免交土地税、财产税、利润税、收入税、公共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统一税、国家道路基金及国家中学义务教育基金义务扣款的同时,带动中方出口并带动人民币结算,从而防范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实施外汇管制及相关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路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将人民币跨境结算推广至所有进出口企业。这一规定将改变企业长期以来使用美元结算的传统形态,促使人民币在乌兹别克斯坦旅购、对外援助、涉外采购的使用,减少中方客商及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损失。
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深入研究投资经营环境,做好风险评估。重点了解驻在国政治、法律法规、经济、社会状况,以及引资、税收和外汇管理等政策。对投资的领域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深入了解相关行业发展情况,扎实做好投资风险评估。
(2)实地考察了解投资所在地配套基础设施情况,选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方投资,慎重在缺少输变电线路、天然气管网和交通不便利的地区投资,勿轻信广告宣传。
(3)对当地消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进行接触了解。尽可能与当地企业进行座谈、分析实际情况,做到准确判断。同时要考虑到产品向周边国家出口的可能性。
(4)全面深入了解合作伙伴。不听信单方面介绍和保证,慎签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将所有谈判内容落实在合同中,同时仔细推敲合同文本,做到每项条款表达准确,责任分明,避免在后期交涉中陷入被动。不随意签订任何书面约束性的文件。
(5)在商谈合同文本过程中,特别是在承包国际工程的商务合同谈判时,根据国际惯例和规范开展对外业务,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据理力争,切勿承担自身不应承担的风险。
(6)选派有经验的人员从事企业管理,打造可靠工作团队。在与当地合伙人成立合资公司时,根据投资比例争取合资公司管理权限,切忌无原则迁就、过分退让,对销售、财务等重要岗位选派信得过的管理人员。
(7)提前评估工作难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企业就投资活动可能涉及的利润汇出、劳务许可、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在项目启动前与乌方伙伴商定,并写入投资协议,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8)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办妥一切应办手续,合法经营,按正常程序办事,不轻信合作方口头承诺,寻找正规可靠的合作伙伴。
(9)积极回报当地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尊重当地民风民俗,避免授人以柄。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回报当地社会,避免引起对方产生中方掠夺其资源和市场、剥削其廉价劳动力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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