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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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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保管理部门

土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牵头落实国家环保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生态审计,主要针对土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在遵守土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国际生态标准等方面进行独立评估,并就其开展的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形成报告,提出意见;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环境保护重要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行为,统一对外联系协调等。

联系电话:00993-12-447801/447812。

目前,土全国仅有1家环保网站,即土政府“自然保护网”,由土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建立,址为www.natureprotection.gov.tm包括土库曼语、俄语和英语三个版本。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主要环保法律】土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12部:

1)《自然保护法》,1991年11月颁布;

2)《矿产资源法》,1992年12月颁布;

3)《森林法》,1993年颁布;

4)《植物保护法》,1993年12月颁布;

5)《国家生态鉴定法》,1995年6月颁布;

6)《大气保护法》,1996年12月颁布;

7)《动物保护法》,1997年6月颁布;

8)《土地法》,2004年10月颁布;

9)《臭氧层保护法》,2009年颁布,2015年修订;

10)《水法》,2004年10月颁布;

11)《生态安全法》,2017年6月颁布;

12)《生态审计法》。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土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如下表所示:

5-7土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法律法规要点

土壤保持

国家对土壤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的方针。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租赁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地力,防止风和水对土地的侵蚀,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和土地污染。在实施或推广可能对土壤造成危害的项目或技术前,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家土地资源主管机关、环保部门等机构进行审批;在项目实施以及新技术推广前,必须预先规划并切实采取土壤保持措施,确保符合生态、卫生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未采取土壤保持措施以及未通过国家生态鉴定的项目、技术不得实施或推广。为提高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租赁者对土壤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免缴土地使用税,提供优惠贷款,给予部分经济补偿,提供专项资金等。国家土地资源主管机关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不采取土壤保护措施,造成土壤状况恶化、盐渍化、污染等后果的,以及非法实施项目并对土地造成破坏的行为,国家土地资源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森林保护

森林所有者、使用者职责:在林区内设置必要的防火设施;制止非法砍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防止林区遭受污水、化学品和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保护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保护对森林资源有益的动物群;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等。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时,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审批,且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不得建设;在实施此类项目前,应预先规划并切实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森林遭受污水、化学品和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未采取必要护林措施的项目中止或停止;禁止实施对森林资源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在林区进行勘探、矿产开发等与林业无关的活动,须事先征求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国家将视情况实行以下经济鼓励政策,包括提供护林专项资金、支付护林费等。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森林防护工作;森林防护措施具体细则和程序由农业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企业、团体、个人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森林、树木受到毁坏的,须依法进行赔偿;对违法情节严重者,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

内阁、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和其他政府相关机构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内阁主要负责制定具体法规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全国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如有必要,将对某些特定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从事业务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有关的法人有义务:采取必要减排措施;对排放数量、污染物组成进行统计,并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对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注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禁止进口、制造、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预先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无论是土库曼斯坦自行生产、还是自国外进口的化学品(药品除外)都需经过测试,并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费用由生产者或进口商承担;禁止生产、进口、储存、使用未经注册以及不在被允许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内的化学品。固体工业废物、生产生活垃圾必须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填埋或储存在经特殊处理的地点;污染环境的液体垃圾必须经过处理和清洁;垃圾无害处理工艺必须经过国家生态鉴定。从事制冷技术、空调、灭火器材的生产、使用、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臭氧层。农业和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对非法排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此法中未予明确)。法人和自然人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须依法进行赔偿。

水体保护 (流域保

护)

农业和环境保护部会同卫生部、渔业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国家水环境生态安全标准;农业和环境保护部会同卫生部共同负责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内阁负责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各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水资源使用者有义务:合理使用水资源;推广、实行节水减排技术;遵守相关排放规定;对排放数量、污染物组成进行统计,并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采取必要的水资源防护措施;及时向环保部门通告污染事件等。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预先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防治水污染设施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各类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团体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标准,防止过量或不当使用对水体造成污染;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时,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对非法排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此法中未予明确)。法人和自然人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须依法进行赔偿。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农业和环境保护部

土库曼斯坦尚没有适用碳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投资、生产、项目建设以及提供、推广新技术等活动,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即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主管部门】土内阁、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参与国家生态鉴定工作,其中内阁主要负责监管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行政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鉴定工作按程序顺利进行,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则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筹备事宜,包括召集专家,收集资料等。

【鉴定费用】外商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国家生态鉴定所需费用,由外商自行承担;土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承担。

项目业主权责:项目业主有咨询权和解释权;同时,业主有义务提供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鉴定所需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项目业主和实施方应服从生态鉴定结果;如有异议,有权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2周内向主管鉴定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可通过司法途径对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此法中未予明确)。国家生态鉴定工作程序由内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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