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兹别克斯坦法的渊源
在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渊源包括:法律习惯、规范性法律行为、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不具有直接影响,必须适当纳入规范性法律行为才能执行)。
法律习惯作为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渊源,反映在当地的习俗和传统以及商业惯例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直接提到这类法律渊源,以填补不受《国籍法》或合同规定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惯例只有在商业关系的框架内才是法律渊源。
规范性法律行为是乌兹别克斯坦法的主要渊源,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0年12月14日颁布的第160-II号《规范性法律行为法》,规范性法律行为是根据该法通过的官方文件,旨在建立、改变或取消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规的法律规范,议会各院、总统、内阁部长、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部门以及外地的公共机构有权通过相应的国家法律文件。国家法律文件的主要类别和效力层次为:宪法、法律、议会两院的决议、总统的法令和决议、内阁决议、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部门的命令和决议以及该领域公共当局的决定。
一般法律原则也是乌兹别克斯坦法的渊源,它们通常可以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找到,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无法使用类比立法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立法的一般起源和意义以及诚信、合理和公平的要求中确定。
国际法和国际协定也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渊源之一,通常执行国际协定和条约的规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通过纳入国际条约规定的当地规范性法律行为,以及直接默认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存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强调国际协定的普遍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规范)。
然而,在乌兹别克斯坦,没有法律先例和法律学说这样的法律来源,即公民或法人将无法根据以前法院对类似问题的判决,或根据法律领域合格专家的工作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乌兹别克斯坦的部门法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有包括宪法、选举法、预算法、土地法、税法典、公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责任法、反腐败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居民就业法、海关法、国家海关服务法、产品及服务品质检验法、航空法、家庭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
三、与乌兹别克斯坦有关的国际法律制度
国际法是得到世界各国承认和遵循的权威法律体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序言也加强了对国际法及其普遍公认的原则的首要地位的承认,这意味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坚定地宣布,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优先于该国的国内法。
乌兹别克斯坦已与5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但1994年与美国签署的协议尚未得到批准,与其他几个国家,包括土耳其、巴林、白俄罗斯和韩国的协议也尚未生效。2004年,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签署了一项战略框架协议,其中包括自由贸易和投资优惠,并在2005年签署了联盟协议。乌兹别克斯坦已经与11个独联体国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04年,乌兹别克斯坦和乌克兰同意消除所有双边贸易壁垒。
自1991年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已与55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征税协议,其中三个国家尚未生效。美国国内税收署认为,乌兹别克斯坦是目前与独立国家联合体签订的税收条约所涵盖的前苏联共和国之一,是美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继承者。然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认为,该协议不能被视为有效,并提议签署一个新的双重征税条约。2015年,乌兹别克斯坦和美国签署了《改善美国信息报告规定方面的国际税收合规性政府间协议》,通常称为《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协议于2017年7月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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