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秩序正从双边与区域自由化向跨区域自由化方向发展,反垄断法成为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重要规制工具。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战略经济的产业特征、国际法律机制的缺陷以及航空联盟的商业实践等因素客观上造成国际航空公司的行为更容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一方面,欧美国家在此领域各自形成了独特的适用方法、完备的监管机制与丰富的判例实践;另一方面,由于反垄断法的国别差异以及多边公约的缺乏,各国仅在双边与区域层面上进行政策协调而在单边层面根据效果原则进行管辖,造成法律适用冲突。尽管ICAO在反垄断法适用的统一化方面缺乏立法权能,但其通过制定指导材料、条约范本和国际会议等方式推动了法律冲突的避免和法律适用的趋同。